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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電(記者劉美子)16年前,安徽宿州民警馬某某邀人打架引發命案,16年間,法院兩次判其無罪,而檢察機關屢次抗訴。法院稱,前兩次分別因證據不足和認識問題做出無罪判決。近日,安徽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駁回其上訴請求。
  今年42歲的馬某某,原系宿州市公安局埇橋分局褚蘭派出所民警。1997年12月13日16時許,馬某某與徐某發生口角。隨後馬某某打電話召集郭某某等三人趕到茶樓。隨即對徐某進行毆打。衝突中,徐某左頸部被猛刺一刀後倒地。郭某某三人逃離了現場。當天17時許,徐某因傷情嚴重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後,馬某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1998年1月經宿州市埇橋區檢察院批准執行逮捕。1999年9月21日,宿州市埇橋區法院宣告其無罪釋放。2001年11月,宿州市埇橋區檢察院再次決定對馬某某實施逮捕。此時,他已經在逃。2011年2月,馬某某在深圳市被抓獲。2012年3月9日,宿州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宣告馬某某無罪釋放。這期間,郭某某等三人分別到案被判刑。
  主審此案的安徽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長吳曉東告訴記者,第一次被判無罪的原因是具體實施打人者在逃,相關證據無法等到印證;第二次被判無罪則是法院對檢察機關提供證據的認識問題。檢察機關再次提起抗訴後,高院認為相關證據確鑿,故發回宿州中院重審。
  去年4月,經宿州市中院決定再次對馬某某執行逮捕。宿州中院審理認為:案件系因馬某某而起,其邀集、指認行為、授意以及不制止傷害行為發生與徐某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認定被告人馬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原標題:邀人打架民警終審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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